司法改革無關暴民政治  ◎ 江建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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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3

在台灣法院的判決除了依循現存的法律、判例、或大法官解釋之外,還外加一個「必須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的不成文標準。 所以,在任何法院的判決之後,除了專業的習法人士對判決的法律適用是否得當有所置喙之外,還有各類的名嘴、社會「賢達」、網紅,甚至臉書「作家」都要爭先恐後地發表高見。

民主國家充分保障每個人的言論自由。 就像某名教授常引用的俚語: 意見Opinion 就像那個P開頭的器官,幾乎每個人都有(Every man got one)。 一個開放的社會鼓勵意見的自由表達,除非言論有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傷,或屬詐欺不實矇騙公眾,還是有引起暴動可能的挑釁言語,通常不在法律限制的範圍之內。 但是,在資訊發達、言論流通頻繁的時代,一個在社會上具有特定「意見權威」的人士,在發言的時候必須了解自己所負的社會使命,切記自己的言論對一般大眾的正、負面的引導作用。

有關高虹安和顏寬恆涉嫌貪污的初審判決剛出爐,在藍綠意識形態嚴重衝突的台灣,不少人懷疑獨攬行政權民進黨已經將(黑)手伸入司法機關,以至於初審判決顯有重判的嫌疑。各類名嘴,即使完全沒有法學素養,也大言不慚地公開對法官、律師甚至習法的人做極盡無理的侮辱,有學者還戲稱台灣的法(惡)官智商只在55以下,而律師可能高一點,但也在56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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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術業有專攻,聞道有先後的道理拋諸腦後,這位網紅名嘴又稱六法全書大家都看到懂,法律哪需要學  .  .  . 「社會組」對量化的研究方法都不懂,連一個法條能夠「價碼化」,根據貪污的數額訂量刑的標準,都不會 云云。 除了上述對習法人士的污衊之外,這位網紅名嘴也教起法律來,聲稱「沒有貪污的動機,就不具犯意,貪污罪根本不成立」,又說他非常贊同陳長文發明用來讓馬英九脫罪的「大小水庫論」。

雖然法律不外常識,但是一套法律制度經過數千年的演進,有不少人文、哲學、神學、邏輯彙整其間,法律理論的深奧不是一般人「用膝蓋或肚臍」就可以理解的。說只要看得懂六法全書的文字的人,就懂得法律,是一種不可原諒、粗鄙的講法。

犯罪必須具有四個要件: 1) 犯意 (mens rea), 2) 犯行 (actus reus,3)犯罪的結果,4)最後還要證明犯行和犯罪的結果有因果關係。 世界上的任何法系,都不把犯罪動機列為構成要件之一。但是,犯罪的動機則是量刑時得以考量的因素之一。 (見台灣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 在英美法系,犯意分得更細,除了一般犯意 (general intent)之外,特定的犯罪還需有specific intent。 光犯意一個觀念就可以寫上數十篇的博士論文,絕對不是用膝蓋或肚臍就可以理解的。

至於,陳長文為救駕而發明的大小水庫謬論,根本上違反英美法禁止commingle(混合公私基金)的嚴格規定。 陳老師在美國法學院讀的是專給外國人讀的學位,可能對英美基本法完全不熟。 如果,他對anti- commingle反混合禁令了解,又搞出一個大小水庫「髒洪水可得與淨存水混合」說法,那就完全違背了學術良心。

對判決說三道四,如果只是單純表示意見,跟褲襠裡裝了那個東西一樣,無可厚非 (除非你要上奧運打女子拳賽)。 但是,以一個意見領袖、權威學者身分,佔著麥克風大發厥詞,發出完全「反智識」、不尊重專業的言論,誤導社會大眾,引領群眾形成所謂的「大眾期待」,藉以對司法公信做無厘頭、低級的攻訐。 這種行為確實違反學術良心,對社會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就應該要深切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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