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院三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國須經審查許可,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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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0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為維護整體經濟和產業優勢,並防範產業與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行政院日前提出國家安全法修法,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層級化保護體系,同時配套提出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法的修正於今天立法院會先後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中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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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鑒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的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也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法律規範,這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強化相關管理,以有效遏阻。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至於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而從事投資者,由主管機關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翟思嘉)1110520

立院三讀 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判12年

2022/5/20

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

為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行政院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也有提出近20案版本,併案審查,盼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另外,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

三讀條文規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這次修法新增罰則,明定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明定,如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三讀條文規範,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鑒於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雖然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大陸地區產製,但仍發生廠商以大陸地區產製贗品交貨,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安全,這次修法規範,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廠商,履約時不得交付或提供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或服務。

違反前條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編輯:蘇龍麒)1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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