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3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司法院大法官3月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今天公告5月29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宣示解釋,網站同步直播。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日前承辦妨害婚姻案件,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民國91年釋字第554號解釋指出,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通姦罪限制人民性行為自由,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但大法官認為有再討論必要,3月31日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邀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法庭之友出庭表示意見。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告配偶通姦罪又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也是當天言詞辯論重點。
刑訴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配偶撤回告訴者,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編輯:李明宗)1090430
通姦除罪 聲請人:維護婚姻不應動用刑罰
最新更新:2020/03/31 15:40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大法官今天上午針對通姦罪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聲請釋憲的法官認為,維護婚姻不應動用刑罰,刑罰無法確保夫妻性忠誠,而民事賠償有高度可替代性,希望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苗栗地方法院一名陳姓法官審理妨害婚姻案件,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除了刑法通姦罪是否違憲,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告配偶通姦罪又撤告的話,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是這次言詞辯論的重點。
大法官近年來共受理18名法官及1名林姓男子聲請釋憲,今天有12名法官出席言詞辯論,其中4名法官代表陳述意見。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由政務次長蔡碧仲帶隊出席、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則由刑事廳長彭幸鳴帶隊陳述意見。
大法官也邀請交通大學教授張文貞、東吳大學教授李念祖、台灣大學教授王皇玉、副教授薛智仁、台北大學教授蔡聖偉、中正大學副教授黃士軒擔任鑑定人;祥和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許幸惠、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受邀以「法庭之友」身分表示意見。
聲請法官吳志強指出,通姦行為並非動搖婚姻的唯一原因,沒有國家刑罰介入的必要,希望大法官對通姦罪宣告違憲。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部分,制度上設計必然導致國家刑罰運作上不公平、不平等,也會變相要求無意維持婚姻者,被迫維持假面夫妻關係。
法官何効鋼表示,通姦罪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而通姦行為在法院實務上,與民事賠償有高度可替代性,民事賠償對通姦行為的嚇阻效果高於刑事懲罰。
法官張淵森指出,通姦罪存在目的可能在於維護家庭及善良風俗,以及避免配偶痛苦。法律可以讓人民自主結婚、離婚,不能以刑法恫嚇婚姻必須忠誠。
他表示,而婚姻中有許多痛苦存在,包括婆媳問題、子女教育、經濟問題等,性關係只是其中一種,一個人在婚姻中痛苦並不表示另一個人必須受到處罰,痛苦不應成為刑法處罰的理由。
法官林孟皇認為,國家不能只為滿足情緒而動用刑罰,刑罰無法確保夫妻性忠誠,只會加速破壞婚姻。
紀惠容表示,通姦罪是懲罰女性的條款,雖然很多案件起訴是男性多於女性,但定罪則是女性多於男性;通姦罪利用刑法來恐嚇外遇,現在社會不主張以體罰教育學生,卻用恐嚇的方式維持婚姻。
她說,目前先進的國家已沒有通姦罪,台灣還維持如此的法令,應該要好好檢討。此外,通姦罪介入家庭隱私權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司法院刑事廳認為,隨著時代變遷 ,人民越來越重視性自主權,認為人是性自主權的主體非客體,民法已足以保障配偶權,立法應與時俱進,「通姦罪無存在必要」。
針對刑訴法239條但書部分,刑事廳指出,根據統計資料,因通姦罪被起訴、判決有罪的女性多於男性,不利女性被告,性別因素影響仍然存在。
歷經3小時的言詞辯論,大法官許宗力諭知將於1個月內指定公告日解釋。(編輯:李亨山)1090331
通姦罪存廢 法界:處罰無實益不如廢了
2020/03/31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大法官就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不少檢察官對此認為,通姦罪難維繫婚姻,處罰無實益,不如廢了;有法官則認為,應除罪化,但應有配套保護弱勢配偶。
北部一名男性主任檢察官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從維繫家庭制度角度出發,通姦罪似有存在必要,但實務運作結果顯示,通姦罪無助降低離婚率,卻耗費司法資源,又得讓夫妻對簿公堂,權衡利弊,通姦罪是否有必要存在,不無疑問。
他說,近來法官審理通姦案,採證門檻高,除非抓姦在床,否則多半因無法證明性器接合交媾而判無罪,但過程中提告的一方可能為了蒐證而吃上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官司,這樣的訴訟程序究竟懲罰誰。
一名女性主任檢察官也認為,通姦罪的處罰沒有意義,因通姦案走上偵查庭的夫妻其實感情多已破裂,即使出軌者被判有罪,破鏡也難重圓,更何況實務上通姦罪的處罰幾乎都可易科罰金,感情的變異豈是數萬元罰金可以教化。
她認為,通姦罪一天不廢,檢察官仍得依法偵辦,包括將可疑衛生紙團送交鑑定DNA,其實都是在花費國家資源,但耗費心力偵辦的結果,無法達成立法的目的,不免讓人有白忙一場的感覺,不如循民事訴訟,讓被害人取得實質賠償更有實益。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通姦案畢竟與公共利益無關,是否該由為公益服務的檢察官介入值得商榷,若民意仍反對通姦除罪化,不妨參考外國法制,規定通姦罪只能由告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而非經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或許可為折衷方案。
此外,最高法院法官徐昌錦曾出版「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一書,他認為,通姦罪有除罪化必要,但許多婦女擔心除罪化將助長男性外遇,而女性手中再無任何籌碼保障自身權益,因此若要通姦除罪化,必須先解除疑慮,提出提高通姦及離婚損害賠償金額等配套措施保障弱勢配偶權益。
徐昌錦文章還提到,現實生活中通姦者不乏社會菁英、專家學者,顯見通姦罪的規範似僅具形式的意義,而不具實質規範效力,難認有「實效性」。
徐昌錦認為,若將通姦除罪化,必能減輕人民訟累及司法人員辦案負荷,提升裁判品質及司法信譽,防止刑罰不當肥大,也能符合「刑罰經濟」的思想內涵,與「刑罰動用越少越好」的國際刑事政策趨勢相互接軌。(編輯:方沛清)1090331
法務部:民調顯示逾8成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
2020/03/31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大法官今天針對刑法通姦罪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指出,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依據民調顯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為85%。
大法官會議今天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林映姿告訴中央社記者,通姦罪的存廢問題,是社會重大關注的議題,且牽涉倫理價值問題,因此必須探究人民對此議題看法並廣納各界意見,目前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大多數民眾反對修法情形下,若立即修法廢除通姦罪,恐難為國人接受。
依據法務部提供資料,最近一次相關民調是4年前,將通姦應否除罪的議題,刊登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設置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並同時刊載「通姦應否除罪化」公聽會會議紀錄及現行民、刑事法律規定,供民眾投票及表達意見,藉以蒐集及探究民意趨向,作為修法參考;總計參與投票人數1萬755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為85%。
此外,法務部6年前委託民意研究公司進行調查,先使民眾瞭解目前刑法、民法對於通姦行為的相關規定,詢問民眾對於廢除通姦罪的看法。調查結果顯示,77.3%民眾不贊成廢除通姦罪,即使在民法修正而有配套措施情形下,仍有將近7成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規定。
另外,民間團體的財團法人台灣民意基金會,3年前做過「通姦罪廢除」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只有10%的人非常同意,16%的人還算同意,25.1%不太同意,44.3%一點也不同意,4.6%沒意見;也就是約有26%的人支持通姦除罪化,有高達69%的人反對(包含44%強烈反對)。
林映姿指出,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曾在去年4月及5月間開會三次討論刑法第239條應否修正,會議中由法務部檢察司就本罪的立法沿革、學者意見、外國立法例、司法實務見解、統計資料、各界關於贊成與反對除罪的理由提出報告後,由委員就通姦罪存廢的問題進行討論。委員對此議題意見分歧而未獲一致共識。
林映姿表示,通姦罪規定是廣大民眾所關切的自身權益存廢問題,法務部抱持謹慎態度,持續密切關注民意的變化,適時提出符合民意需求的修正法案。(編輯:李亨山)1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