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更一審仍判無期+小燈泡命案偵審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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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景玉涉割喉殺害北市3歲女童「小燈泡」,一、二審都依鑑定王罹患思覺失調症,判王無期徒刑,高院更一審時進行「補充鑑定」,認定王犯案時有辨識違法能力;高院更一審今仍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可上訴。(資料照)
男子王景玉涉割喉殺害北市3歲女童「小燈泡」,一、二審都依鑑定王罹患思覺失調症,判王無期徒刑,高院更一審時進行「補充鑑定」,認定王犯案時有辨識違法能力;高院更一審今仍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可上訴。(資料照)

2020-01-21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王景玉涉割喉殺害北市3歲女童「小燈泡」,一、二審都依鑑定王罹患思覺失調症,判王無期徒刑,高院更一審時進行「補充鑑定」,認定王犯案時有辨識違法能力,剛當選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的王婉諭出庭哽咽稱社會安全網未建立、且王無病識感,希望判王死刑,「讓每位小孩有平安長大機會」,夫劉大經也曾請求判王死刑,但王的律師團稱王是精神障礙者,不應判死刑;高院更一審今仍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可上訴。

由於王景玉被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將依「職權上訴」規定,主動將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在押的王景玉和王婉諭、丈夫劉大經今均未到庭聆判附判。

2016年3月28日上午近11時,現年36歲的王景玉持菜刀在台北市內湖區隨機突襲朝年僅3歲女童「小燈泡」頸部猛砍,導致她當場死亡,震驚全國。王落網後,自稱是古代帝王堯、舜之一的堯,殺女童會有女人對他投懷送抱、替他傳宗接代;士林地院以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刑為由,僅判王男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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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理時,小燈泡父親出庭回想女兒慘遭殺害的情景,滿臉淚水,哽咽道出對女兒遇害的不捨,請求判王死刑,但合議庭認定,王犯案時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前年7月判他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且為降低王男再犯危險性,須刑後監護5年處分。最高法院前年12月將全案發回高院更一審。

高院更一審去年12月召開辯論庭時,傳喚小燈泡母親王婉諭以被害家屬身份出庭,成為矚目焦點。

王景玉庭訊回答神情正常,表示他曾於2010、2014年兩度因精神疾病就醫,當時他認為自己是堯,是皇帝,而皇帝通常砍庶民的頭,他看到3歲女童小燈泡就衝上去,,沒有任何理由,就拿他買的菜刀直接「切」小燈泡的後頸部,其母王婉瑜上前拉扯及呼救,「我沒有停手,我說『快好了』」,是當場被民眾和警方逮捕。

雖然案發迄今快4年了,王婉諭當聆聽王景玉形容犯案過程及女兒遇害情形,仍忍不住數度哽咽、落淚。

檢方指控,王景玉犯案過程縝密,而小燈泡的頸部就遭王砍殺23刀,王無差別殺害女童的犯行,符合兩公約規定的情節重大之罪,加上台大、榮總都鑑定王犯案時具辨識和控制能力,建議高院更審應判王死刑。

王的律師團主張,王是思覺失調症的患者,經過在監的3年多的隔離和治療,目前沒有明顯的妄想干擾,認知問題也有明顯改善,不應判王死刑。

小燈泡案更一審 王嫌被判無期徒刑

最新更新:2020/01/21 10:20

王姓男子涉嫌於105年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審、二審均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21日宣判,仍判王嫌無期徒刑,還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王姓男子涉嫌於105年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審、二審均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21日宣判,仍判王嫌無期徒刑,還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王姓男子涉嫌於105年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審、二審均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仍判王嫌無期徒刑,還可上訴。

王嫌日前遞狀表態不聆判,高院更一審今天沒提訊他。小燈泡爸媽等人未到庭聆判。

3歲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間突遭持剁骨刀的王嫌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

高院更一審審理期間,小燈泡媽媽王婉諭請求法院判處王嫌極刑(死刑)。(編輯:方沛清)1090121

王嫌殺害小燈泡女童命案偵審大事記

2020/01/21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3歲女童小燈泡命案,一審、二審均判王姓凶嫌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仍判王姓凶嫌無期徒刑,還可上訴。

以下為全案大事記:

–民國105年3月28日,3歲女童小燈泡在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小燈泡媽媽王婉諭受訪談及案發過程並強調「我沒想到這個社會會是如此的不安全」,呼籲政府、各級單位,能夠做些事情,讓媽媽安心帶小孩。

–民國105年5月23日,士林地檢署偵結依殺人罪嫌起訴王男,並指出王男砍殺小燈泡23刀,造成社會不安,且犯後毫無悔意,為體現國民對司法的期待與認知,建請法官判處死刑。

–民國106年4月13日,一審士林地方法院開庭,王男庭末向小燈泡媽媽王婉諭下跪說「對不起,我錯了,請你原諒我」,全案辯論終結。

–民國106年5月12日,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民國107年6月5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王男向家屬鞠躬道歉說「對不起,請你原諒我」,全案辯論終結。小燈泡父親劉大經庭外受訪說不接受道歉,明確表示希望法官判王男死刑。

–民國107年7月3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的精神障礙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判處無期徒刑,刑後監護5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民國107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認定,二審自行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減低,與醫師鑑定結果不同,以及諭知刑後監護5年,顯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民國108年1月29日,高院更一審首開庭,王男庭上說「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

–民國108年12月24日,高院更一審開庭,檢察官、小燈泡媽媽王婉諭請求判處王男極刑,王男律師則盼處以刑前處遇及長期自由刑,全案辯論終結。

–民國109年1月21日,高院更一審宣判,仍判王男無期徒刑,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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