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控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法官判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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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恐嚇記者一案,香港西九龍法院3日宣判罪名不成立。(中央社檔案照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恐嚇記者一案,香港西九龍法院3日宣判罪名不成立。(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3日電)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恐嚇記者的罪名不成立;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官今天作出相關裁決時,指黎智英的供詞可信。

綜合媒體的報導,裁判官裁決時表示,不認為原告是誠實證人,作供時多次沒有正面回答,但黎智英的作供可信,沒有案底,相信案發時他只是一時衝動。

裁判官又說,看了這起案件的相關片段,聽不到「我搵(找)人搞你」的字句,而「搞」也可以有很多意思,黎智英當時只是用手指向對方,沒有任何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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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因此裁定黎智英罪名不成立。

2017年6月4日,黎智英在維多利亞公園參加「六四燭光」晚會時,因不滿東方日報記者追訪而轉身警告對方,並說「我搵人搞你」。

相關記者其後報警求助,表示受到威嚇,警方以涉嫌刑事恐嚇偵辦。

這起官司8月底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法院今天下午作出裁決。(編輯:沈朋達)1090903

香港法院裁定:黎智英涉嫌威脅罪名不成立

2020年9月3日 美國之音

香港民主運動標杆性人物、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涉嫌在2017年維園六四紀念晚會期間恐嚇威脅親中香港報章《東方日報》記者被起訴,西九龍法院於9月3日做出裁決稱,黎智英的證詞有效可信,罪名不成立。

審理此案的法官鐘明新在判決時表示,不認為原告是可靠誠實證人,並且原告在提供證據時出現多次非正面回答。

法官在開庭審判期間播放了香港《東方日報》提供的事發片段,法官表示,並沒有聽到黎智英說的“我找人搞你”的字句,視頻顯示黎智英只是用手指指向對方,並且沒有任何武器。

黎智英的辯護律師在庭上質疑《東方日報》記者的職業道德操守,表示這次事件的發生是因為該報紙記者在一年時間裡多次尾隨跟踪黎智英,並且影響其正常生活,存在侵犯隱私問題,致使黎智英一時衝動爆出粗口的。

原告記者在8月28日的庭審中所提到因遭到黎智英的辱罵和威脅導致患有精神問題,法官表示該記者案發後確實患有適應障礙,但不確定該症狀是否是由本案直接引起或間接導致的。法官裁定《東方日報》記者在案發時並沒有真正受到驚嚇。

法官鐘明新表示,如果要定黎智英的威脅罪名,需要達成事發當時威脅對方且令對方受到傷害,以及有故意警告對方的意圖並使其受到驚嚇,但證據表明這兩項並不成立。

法官稱,由於不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可信,而被告方證詞可信且沒有任何案底,因此判決被告黎智英威脅罪名不成立。

根據香港的法律,被告若被判處刑事恐嚇罪,將服刑2年,並被罰款2000港元。

香港警方8月10日首次利用中共強推的“港版國安法”大規模拘捕壹傳媒創始人黎智英及多名高管等10人,並高調搜查壹傳媒總部。那次事件令港人及國際社會震驚。

有分析表示,當局通過整肅和試圖搞垮蘋果日報,對內製造“白色恐怖”的肅殺效應,扼殺新聞自由,對外報復美國製裁11名涉及推動國安法的港府及中共官員。

被中共視為“反對派主要金主”的黎智英在去年香港爆發反逃犯條例修訂的大規模抗議示威的初期曾訪問美國。美國副總統彭斯和國務卿蓬佩奧分別與黎智英會面,就“反送中”運動及香港自治情況發展進行討論。

北京和香港建制派認為,黎智英和蘋果日報是所謂“搞亂香港”的主要“禍首”,而民主派和多數港人認為敢言的蘋果日報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風向標。

被控刑恐《東方日報》記者黎智英罪名不成立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017 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涉嫌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稱“我肯定搞你”。該案於8月28日已舉證完畢,並於9月3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根據法庭裁決結果,罪名不成立。

現年72歲的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東方日報》男記者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記者受驚。該案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2年和罰款2000港元。男記者早前出庭供稱,指他於當晚在正常採訪工作期間,遠距離拍攝被告,遭被告“怒視”。該記者其後快將完成拍攝工作和收機,黎智英突然來到半米之外,用右手食指指向他,用粗口辱罵,並稱“我一定會找人搞你”、“我拍你照了”等。令該名記者心理受創,需向精神科醫生求助。

為記者診治的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作供,黃醫生指事主案發後出現抑鬱心境適應障礙的病症,須服用藥物治療其抑鬱失眠病況。黃以謙醫生供稱,涉事記者於2017年6月8日首次求醫,均符合抑鬱心境適應障礙的病症。他於是處方了5種藥物,包括抗抑鬱藥及安眠藥。黃醫生亦不同意抑鬱心境適應障礙只是一種輕微的病,更指這個病很多時候或會導致病人自殺。控方在結案陳詞時稱,該名記者是誠實的證人,被告在沒有受到挑釁的情況下,不但對記者說“我肯定搞你”,更加上一句“我拍你照了”來加強恐嚇效果,是有意圖恐嚇記者。

控方表示,記者有權拍攝公眾集會,而且記者拍攝被告時一直與被告保持距離,如果被告不想被拍攝,應遠離記者,而非走近記者。據最新消息顯示,對此案的法庭聆訊於週四下午2點半開始,黎智英在審訊開始前約10分鐘到庭。而下午約3時10分,根據裁決結果,罪名不成立。旁聽人士鼓掌。黎智英沒有提出訟費申請。黎智英獲罪名不成立之後,隨後離開法庭,未回應提問,直接上車離開。

據悉,裁判官認為,黎案發時只是一個失控的人,並無足夠證據證明黎想威脅事主,而“搞x你”中“搞”意思未必是傷害對方。裁判官還指出,事主稱事後確診患上適應障礙症並發抑鬱情緒,替他診斷的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並非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故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事主X的症狀是黎所導致。

影片拍得事主X聽畢黎的說話後,臉上仍有笑容及發笑,裁判官指,不能否認人們會嘗試以輕鬆手法緩和緊張氣氛,但她不能相信一個感到受威脅的人會微笑和發笑,可見事主X不把黎的說話當作是一回事,甚至還嘲弄黎。反之,黎智英指罵事主X後,再兩度返回原地指罵,裁判官認為黎僅屬衝動而出,並無預謀,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黎意圖威脅事主X,只能證明黎當時是一個失控的人(man in desperation),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並表示,事主X被辯方盤問時表現防範,沒有直接回答問題,需要辯方重複發問,因此不能說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供亦難以信服。事主X的同事Y則是誠實的證人,只有他稱黎曾說過會“派人搞x你”,然而影片沒有拍到“派人”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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