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13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3日電)大法官釋憲認為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判定違憲。勞動部表示,該項自宣布日起已失效力,但女性若因健康因素或是妊娠、哺乳期,仍不得執行夜間勤務。
大法官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勞動部今天已通函各地方主管機關,依大法官釋憲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
然而,勞動部說,同條第3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此外,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大法官解釋並未否認保護母性,且母性保護為國際重視普世價值,也是憲法第156條所明定,因此仍有其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已於3日舉辦專家學者會議討論,由於第3項涉及刑責,因此會以個案認定,主要視勞工是否有健康或正當理由、且具正當理由後雇主仍強迫執勤,才會符合要件。
至於孕婦的部分,黃維琛說,多數學者專家的見解一致,也引用憲法關於母性保護,因此具有共識。
勞動部表示,若違反第49條第3項規定者,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同條第5項規定者,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依法並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編輯:陳清芳)1100913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立委促勞動部提修法規畫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13日電)勞基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文日前遭大法官宣告違憲。民進黨立委洪申翰等人今天說,大法官解釋雖然回應男女平權趨勢,但對日後的夜間工作規定等留下討論空間,要求勞動部盤點相關法律,3個月內提出修法規畫。
大法官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林宜瑾、范雲與全國產業總工會等團體,今天召開「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
洪申翰指出,大法官以「保障性別平等」宣告單一性別夜間工作限制違憲,雖然回應當前男女平權趨勢,但對日後的夜間工作規定以及工會同意權落實,留下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勞動部次長陳明仁說,所有夜間工作者的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都須提升,工會制度確實可以檢討,但工會在集體勞動權保障的功能,不能被否認。
陳明仁會前受訪也表示,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已有對夜間工作的相關規定,且保障不分性別,勞動部最近也會有相關指引,釐清大法官釋字的影響。
洪申翰等人也在會中作出4點總結,包括,為了保障夜間工作勞工的健康安全,相關主管機關必須了解勞工夜間工作情況,勞動部應對目前勞工夜間工作的樣態、人數、產業別進行了解,並於1個月內做成報告。
其次,有鑑於雇主對勞動條件具獨斷決定權,尤其是在例外工時的安排,因此要強化勞僱協商及共同決定的程序,勞動部應藉新勞動三法上路10週年之際,盡速提出補強勞資協商的措施,確保勞工的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保障。
第三是為保障妊娠、哺乳期間婦女拒絕夜間工作權利,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保護措施並盡速公告。第四點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應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函釋,尤其對工會集體權的確保,以及對夜間工作不分性別權利保護,並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畫。(編輯:林克倫)1100913

因替中國從事間諜活動,被判處4年9個月徒刑。(ODD-ADNERSEN-Pool-via-路透社)-218x1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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