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朝野爭論特別預算修法,國民黨立委指民進黨在野時,時任立委柯建銘等人就曾提案限縮特別預算編列。柯建銘今天說,關於預算法修正,國民黨對他攻擊前應該多唸點歷史、多做點功課。
國民黨立委提案修預算法,限縮特別預算編列、動支相關規範,因花蓮強震再添異議。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副書記長許宇甄7日表示,預算法第83條第4款淪為執政黨浮濫編列特別預算的理由,早在1996年,當時在野的民進黨就曾提案刪除,時任立委柯建銘提案修正預算法部分條文,刪除「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理由是「為避免特別預算編列的浮濫,破壞正常預算體制,有必要嚴格限制特別預算編列之條件」。
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晚間在臉書撰文,詳細說明28年前為何提案修法的歷史脈絡,也說國民黨在3日花蓮大地震後,因為自己提案刪除預算法第83條中政府可以「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編列特別預算的條文,以及第84條中政府如遇緊急危難時,可先行動用一部分預算的但書,遭到社會各界抨擊。
柯建銘表示,但國民黨卻不思檢討,反而還找他在民國85年提案修正當年預算法第75條的版本,想要以此證明民進黨也做過一樣的事情,但他必須要說,這是國民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瞭解歷史脈絡,所採取的膝反射式的回應罷了。
柯建銘最後提到,大法官早已做出解釋,特別預算就是行政權的展現,而藍、白以國會過半之姿,提案修正預算法第83條、84條,就是要讓行政院無作為、手腳都被綁起來,甚至緊急狀況也不能動支部分預算,罔顧人民生命安危、國家對災變的應變能力,以及國防安全的需要,這種只有眼前政治利益、為反對而反對,無國家整體利益考慮的在野黨,還有存在的價值嗎。(編輯:蘇龍麒)1130408
以下是柯建銘臉書貼文內容:
【關於預算法修正 國民黨對我攻擊前 應該多念點歷史 多做點功課】
國民黨在四月三日花蓮大地震後,因為自己提案刪除預算法八十三條中政府可以「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編列特別預算之條文,與八十四條中政府如遇緊急危難時,可先行動用一部分預算之但書,遭到社會各界抨擊,但國民黨卻不思檢討,反而還找過去本人在民國八十五年提案修正當年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的版本,想要以此證明民進黨也做過一樣的事情,但本人必須要說,這是國民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瞭解28年前我為何提案修正的歷史脈絡,所採取的膝反射式的回應罷了。
(一)「民國八十四年,跨黨派聲請大法官解釋特別預算的編列是否違憲」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本人與時任立法委員,現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的父親高育仁,以及彭百顯、陳定南、李顯榮等59位立法委員,共同連署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現第八十三條)所定編列特別預算要件及特別預算擴大適用是否牴觸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二)由於自民國六十年開始到民國八十四年,政府總共編列14次的特別預算,無論是北二高的工程興建、中央政府處理戰士授田證補償、採購高性能戰機等,全部都用特別預算的方式編列,且除了戰士授田證補償及眷村改建條例外,過去國民黨執政下,中央政府編列特別預算,皆無先送預算編列的特別條例進立法院審議作為法源依據,完全是政府想編就編,立法委員只能在特別預算從行政院送來立法院的時候,方得針對特別預算的科目內容行使憲法賦予立委的預算審查權力。
(三)「民國85年,提案修正預算法」
然而在過去,大法官釋憲要等待結果出現,等個一兩年是司空見慣的事,因此,本人與當時民進黨的黨團委員這才提案,刪除當時預算法關於政府可以編列特別預算的規定中,「緊急重大工程」及「不定期及數年一次重大政事」兩個條文。
(四)「民國87年9月,大法官作成463號解釋,特別預算之編列是行政權的展現」
民國87年9月,當時的大法官針對本人於84年參與連署之釋憲聲請,作成463號解釋,理由書中清楚的載明:
「政府就未來一年間之計畫所預期之收入及支出編列預算,以使國家機關正常運作,並規範國家之財政,原則上應制定單一之預算。惟為因應特殊緊急情況,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今第83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另提出特別預算,其審議依預算法第七十六條(今第84條)為之。如多數立法委員審議特別預算時認有不符法定條件者,自得決議刪除,或要求行政院重新編製。」
(五)換言之,大法官也認同,政府原則上應該要制定單一之預算,但是因應特殊狀況,符合預算法中編列特別預算的規定時,行政院本來就可以在年度總預算外編列特別預算,如果立法委員認為行政院送來的特別預算有不符法定條件的地方,本來就可以決議刪除甚至要求行政院重編。
直白一點的講,大法官的意思,就是說特別預算的編列,是行政權責任政治的展現,立法委員對特別預算有意見,大可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刪除或是退回預算就好。
(六)「民國87年10月,預算法全文修正三讀通過」
釋憲結果出來後,自民國60年以來未曾修過的預算法,在立法院馬上加快審議速度,最終在87年10月,完全全文修正共100條,而其中關於特別預算的編列規定,從第七十五條挪移至第八十三條,刪除了「緊急重大工程」的條款,將「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保留。由於當年民進黨立委席次僅有54席,國民黨有85席,新黨有21席,這樣的修正,如非國民黨同意,是不可能闖過立法院這關的。
(七)「921特別預算之後,特別預算皆先有特別條例,公債法與財政紀律法皆對政府財政有詳細規範」
自民國九十年921特別預算之後迄今,政府共編列了14次特別預算,如馬英九政府時期的「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預算」、「流域綜合治理預算」,以及蔡英文總統時期的「前瞻基礎建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新式戰機採購」等,行政院皆先送特別條例至立法院取得法源授權後,接著才送特別預算至立法院審議,等於立法院有了兩次的把關,另外,「財政紀律法」,於民國一百零八年3月29日三讀通過,加強了政府對於財政紀律的規範,使國家能夠永續發展,不至寅吃卯糧,另外特別預算更與中央政府總預算一樣,債務流量與存量都需要受到公債法的限制與控管,更無所謂破壞政府財政紀律的問題。
(八)「不了解當年修法的歷史脈絡,對本人做不實的攻擊,應該做點功課才發言!」
如今,國民黨與民眾黨不思回顧歷史與立法過程,大聲嚷嚷著要刪除預算法中第八十三條第四款,政府得在「不定期或數年一是重大政事」的狀況下編列特別預算,更有甚者,國民黨徐欣瑩委員甚至提案刪除第八十四條政府如遇緊急危難時,可先行動用一部分預算之但書,以為這樣就是改革,這樣就是監督政府,卻忘記了,這些老早就是民進黨,甚至是國民黨的前人已經做過的事情,而大法官也早已做出解釋,特別預算就是行政權的展現。
「結語」
如今,藍白以國會過半之姿,提案預算法修正八十三、八十四條,就是要讓行政院無作為,手腳都被綁起來,甚至緊急狀況也不能動支部分預算,罔顧人民生命安危、國家對災變之應變能力,及國防安全的需要,這種只有眼前政治利益,為反對而反對,無國家整體利益考慮的在野黨,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朱立倫主席,柯文哲主席,你們以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