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訟要求撤銷國民黨持股移轉國有處分,中投、欣裕台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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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黨產會5年前對國民黨做出處分,其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應移轉國有。中投及欣裕台主張為原處分利害關係人,提撤銷訴訟,法院今天認2公司非受處分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全案緣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以中國國民黨為被處分人,做出處分,國民黨應於收到處分書後隔天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的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不服原處分,主張其為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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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今天認定,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並不是受處分人,且對原處分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為當事人不適格。

法院指出,原處分所命令移轉之標的是國民黨持有的2家公司股權,所涉及的是國民黨,而非2公司的財產權利,且2公司股份的轉移,屬於股份持有者在經濟上價值的轉移,而不是2公司得以出面主張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

所以,黨產會做成原處分,並沒有對2公司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綜合黨產條例規定意旨,2公司並不因原處分而有任何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

法院指出,由於2公司所提起訟訴的事實,在法律上明顯無理由,本件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直接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1021

要求撤銷股權移轉國有敗訴,中投、欣裕台將提行政救濟

2021/10/22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2日電)黨產會日前對國民黨做出處分,其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應移轉國有。中投及欣裕台主張為原處分利害關係人,提撤銷訴訟,法院21日判決駁回,中投及欣裕台今天發出聲明表示,將提起行政救濟。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年前對國民黨做出處分,其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應移轉國有。中投及欣裕台主張為原處分利害關係人,提撤銷訴訟,法院21日認定兩公司非受處分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中投及欣裕台今天發出新聞稿指出,兩公司民國105年12月因黨產會逕於短短一個月內連續作成兩件行政處分,違法認定兩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命國民黨於30天內移轉股權,使兩公司受禁止處分財產、配合移轉國有、變更為國營事業等法律效果所拘束,黨產會命國民黨移轉股權行政處分的執行,還產生移轉中投公司的各子、孫公司為國有的效果,使中投公司就子、孫公司的營運策略、處分或解散與否,全受主管機關控制的法律效果,因此兩家公司分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請撤銷移轉行政處分,本件訴訟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存在,並無當事人不適格情形。

中投及欣裕台表示,本件訴訟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5年,兩家公司從未被通知出庭行使訴訟權利,遽料21日傍晚委任律師收到法院電話通知,訴訟已遭判決敗訴,詳細內容要自行上網查閱法院新聞稿,這種用突襲性「電話宣判」相關的程序不正義行為,兩家公司深感錯愕,無法接受。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訂閱

中投及欣裕台指出,中投及欣裕台公司所起訴事實的法律理由,在起訴狀中充分完整說明,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件訴訟於105年12月所作成的105年停字第125、127號准予停止執行行政處分裁定中,也充分肯認兩家公司就本件訴訟顯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存在,承認具當事人適格並依法裁定在案,兩家公司不知同一法院前後為何會作出落差如此大的見解。

中投及欣裕台表示,基於憲法賦予人民訴訟權利的保障,法院更不宜在5年內都未通知兩家公司出庭充分陳述,即遽而作出嚴重損及兩當事人權益的判決,即便要落實所謂「轉型正義」,也不應犧牲人民的程序正義,因此在收到判決書後,將依法行使救濟權利。(編輯:蘇志宗)1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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