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專家罕見聯名信,嚴重關切港區國安法七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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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負責人權事務的聯合國特別報告專員在公開信中警告,中國推動實施港區國安法,對香港的自由構成重大風險,也破壞了國際法律義務。圖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港警1日在灣仔逮捕20多名抗議民眾。(中央社檔案照片)
負責人權事務的聯合國特別報告專員在公開信中警告,中國推動實施港區國安法,對香港的自由構成重大風險,也破壞了國際法律義務。圖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港警1日在灣仔逮捕20多名抗議民眾。(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日內瓦4日綜合外電報導)負責人權事務的聯合國特別報告專員在公開信中警告,中國推動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香港的自由構成重大風險,也破壞了國際法律義務。

法新社報導,依據這項法案,從事分裂、顛覆、恐怖主義、與外國勢力串通均屬違法行為,這令許多支持民主的香港抗議群眾膽寒、不敢發聲;中國政府則因這項法案而面臨廣泛批評。

聯合國人權專家今天公布一封信,內文警告,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似乎把言論自由或(對中國)任何形式的批評都視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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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中指出:「港區國安法…構成重大風險,那些基本自由和正當程序保護可能遭受侵犯。」

信中提醒,這項法案可能「以不許可的方式侵犯意見自由、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等權利」。

聯合國專家呼籲指派全然獨立的審查人員檢視港區國安法,確保法案遵守中國的人權義務。

香港主權於1997年由英國移交中國,當時中國承諾,香港可保有自由及自治。然而批評者認為,港區國安法已終結了這些價值。

路透社指出,聯合國專家提交聯合公開信,屬罕見舉動,而且這封信在公開前48小時就先發送給中國政府。專家們在信中還說,除了言論自由,港區國安法條文似乎破壞了香港法官及律師的獨立性。

專家們也要求中國說明,打算如何執行法案內提到的「域外管轄權」,要確保中國遵守其所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在港區國安法通過之前已加批評,這封公開信顯示聯合國對這項於6月30日起實施的法案做了更詳細的法律分析。

公開信長達14頁,由聯合國人權事務特別報告專員奧雷恩(Fionnuala Ni Aolain)及其他6名專家聯合署名。(譯者:曾依璇/核稿:徐睿承)1090904


2020年9月4日 美國之音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與國安法字樣

聯合國反恐與保護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尼·奧拉寧(Fionnuala Ni Aolain)與其他6名聯合國專家於本週二(9月1日)罕見向中國政府發出聯名信,對港版國安法不符合國際法,嚴重損害香港法官和律師的獨立性以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表示嚴重關切。

7位專家表示,會在48小時後的今天(9月4日),在聯合國人權辦公室網站公開聯名信。信中詳細分析了港版國安法並對其中多條提出質疑。

聯名信首先指出港版國安法不符合國際法標準下中國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尤其是相關立法“在關鍵部分欠缺精準,侵害某些基本權利”,並且不符合國際法對法例必須是社會所需、合乎比例及一視同仁的標準。

港版國安法規定:“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公署即可對有關案件行使管轄權。國安公署接手調查案件後,會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訊。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聯名信對“送中”提出質疑並表示,這意味著公署可以單方面啟動有關程序,港府沒有反對權。國安法可以繞過司法人員對法例和行為作出獨立評估,這有損基本法保障的香港司法獨立原則,並且也損害香港法官和律師的獨立性。

聯名信認為,雖然港版國安法內註明會保障香港人在兩條國際人權公約下的權力,但實際上卻嚴重挑戰港人的基本人權與保障機制。

聯名信中說:“法律不應該被用來限製或制約受保護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

7位專家還對國安法中的“城外管轄權”提出質疑,並要求北京方面予以解釋。

根據港版國安法,被中國政府定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或勾結外國與境外勢力的任何行為,最高可處以終身監禁。

專家們表示:“我們特別感到不安的是,這項立法不應被用來限定或限制受保護的基本自由,它可能嚴重侵犯言論、表達與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

前香港眾志的主要成員周庭表示,香港的民主人士都“被沉默”了。她說:“我希望全世界,不僅僅是整個香港,可以知道,國家安全法實際上不是一個合法的東西,而是政權的政治工具,政府用來鎮壓政治異議人士的工具。”

香港警方8月10日以“涉嫌違反國安法”為由拘捕了香港壹傳媒創辦人、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等10名人士,並且派出200多名警員大規模搜查壹傳媒大樓。此次事件令港人及國際社會震驚。被捕的10人中包括前香港眾志主要成員周庭。她與黃之鋒都是2014年爭取真普選的“雨傘運動”的關鍵學生領袖。香港眾志在國安法生效後解散。

港區國安法如何侵人權?聯合國專家列七點

聯合國專家指“顛覆國家”一詞,本身就是“政治罪”的代名詞,他們擔心《港區國安法》淪為統治工具。

(德國之聲中文網)《港區國安法》自7月1日實施後,已有多名街頭示威者及民主派人士被捕。聯合國7名人權專家罕有地發表聯署公開信,認為該法損害程序正當性及基本自由,憂慮以此檢控政治人物。

國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國家丶顛覆政權丶恐怖活動丶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者最高可囚終身。該法若與香港法律相抵觸,均以國安法為準,而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

聯合國專家的信件長達14頁,由人權事務特別報告專員奧雷恩(Fionnuala Ni Aolain)帶頭發起。他們在信中強調,人權和安全是相互交織丶密不可分的,儘管《港區國安法》表明會保障人權,但該法實質內容卻可嚴重侵犯人權。

1. 衝擊司法獨立

第44條規定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者不得被指定。專家在信中表示,這會損害香港法官及律師的獨立性,並侵犯他們的表達自由。

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如案件涉及外國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丶港府無法有效執行該法丶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駐港國安公署可實施管轄權。國安公署接手調查案件後,會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訊。立案偵查丶審查起訴丶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聯合國專家擔心這將不能保證有公平審訊,要求中國說明新法下如何遵守其所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已有多名街頭示威者及民主派人士被捕

2. “恐怖活動罪”包羅萬有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4條,破壞交通工具丶電力設備丶干擾水電及網絡等公共服務系統等行為,都違反了“恐怖活動罪”。

聯合國專家認為,這遠超安理會對恐怖行為的定義,即必須有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且該行為必須是為了挑起恐慌。

信中引述2019年人權報告指出:“恐怖活動的定義包含破壞公物,這嚴重影響到集會自由,法律可被用作打壓人民參與社會活動的工具,因為在這些活動中難免有公物遭損毀。”

3. “國家安全”不是藝術

聯合國專家指出,“國家安全”並不是一種藝術,也不是賦予國家絕對裁量權的法律,因此必須精確定義犯罪行為,以確保法治和個人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不過《港區國安法》對於犯罪行為的定義過於空泛丶具開放性(open-ended),與法律精神背道而馳。

4. 顛覆丶分裂是“政治罪”

《港區國安法》第20條“分裂國家罪”有三項,分別是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分離出去丶非法改變其法律地位,以及將其轉歸外國統治。聯合國認為這個定義非常廣泛,沒有明確寫出什麽行為違法,更令人擔心的是,“參與實施”以上行為也屬違法,即使未實行的行為也恐墮法網。

至於第22條的“顛覆國家罪”,聯合國專家強調“顛覆國家”此一術語本身就有問題,顛覆罪被理解為一種“政治罪”,在全球各地都有其法譜:用於懲罰個人的思想(或他們被認為的思想),而非基於構成明確犯罪威脅的行為。

信件特別提出,《港區國安法》交替使用“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兩個術語,聯合國擔心這種混淆可讓當局濫用法律打壓人權工作者丶記者和民間社會人士。

5. 侵蝕表達自由

聯合國專家非常關注《港區國安法》侵犯表達自由丶言論自由丶和平集會自由等權利。

例如第20條丶第22條,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丶策劃丶實施或參與實施”,及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丶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罪行,可包括言論上丶寫作上的表達。

到外國組織演說,也可被視為觸犯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甚至“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也可被定罪。

與此同時,《港區國安法》賦權港府限制言論及新聞自由,如第9條指港府應監督和管理學校丶社會團體丶媒體丶網絡,第41條指一旦審訊涉及國家秘密,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

6. 國安委不受監督

聯合國專家認為,處理國安案件的公檢法部門都不受獨立機構監督,難以確保符合人權義務。

比如《港區國安法》第12條規定港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第16條丶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香港警務處及律政司分別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法律授權當局保密行動。

7. 打壓公民社會

《港區國安法》的罪行定義廣泛而模糊,人權捍衛者發起的很多合法活動,會被視為恐怖活動丶分裂及顛覆國家,或勾結外國勢力,嚴重侵害公眾參與社會事務及結社等權利。

聯合國專家認為,這將對公民社會產生寒蟬效應,污名化社運人士,使民間社會被排除在國家和國際事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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