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議員提案 AIT處長等同大使,任命須參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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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中央社記者徐薇婷華盛頓23日專電)美國眾院「國會台灣連線」主席夏波今天提出法案,要求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任命須獲參院同意,比照一般美國駐外大使提名程序。法案也要求,AIT處長應擁有無任所大使的位階。

眾院「國會台灣連線」主席、共和黨籍眾議員夏波(Steve Chabot)協同民主黨籍眾議員薛曼(Brad Sherman),今天上午在眾院共同提出俗稱「台灣特使法案」(Taiwan Envoy Act),要求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處長的任命案須經參議院確認同意。

夏波法案明定,儘管有其他法律規定,美國總統應在參議院建議下任命AIT處長,任命案並須經參議院確認同意;除此之外,AIT處長應享有相當於無任所大使的位階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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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有權決定美國駐外大使人選,但提名案須由參院確認同意。AIT台北辦事處處長雖實質上等同美國派駐台灣大使,但據了解,AIT處長一職目前是由美國國務卿任命,任命案也不須經過參議院表決同意。

2007年時,時任共和黨籍眾議員唐克多(Tom Tancredo)也曾在眾院提出類似法案,不過法案當時並沒有被排上委員會議程,最後無疾而終。

台灣人公共事務會會長郭正光今天發聲明表示,AIT處長是美國派駐台灣的「事實上大使」,台裔美國人希望看到AIT處長任命經過參議院同意,這樣美國國會才有權透過同意程序,來監督美台關係。(編輯:張佑之)1081224

美議員提案要求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具大使級別,須經參議院確認

2019年12月24日 美國之音 鍾辰芳

華盛頓— 兩位美國聯邦眾議員星期一(12月23日)正式在國會提出法案,要求今後美國在台協台北辦事處處長(Director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具大使級別,其人選必須通過聯邦參議院的任命確認程序,身份等同於“無任所大使”。

這個名為“台灣使節法”(Taiwan Envoy Act)的法案是由眾議院國會台灣連線(Congressional Taiwan Caucus)創始成員、俄亥俄州共和黨籍眾議員夏伯特(Steve Chabot, R-OH)與民主黨籍的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亞太小組委員會主席舍爾曼(Brad Sherman, D-CA)共同提出。

法案稱,國會認為長時間沒有一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將有損美國利益,因此即便在其他法律下,美國總統仍然“必須在參議院的諮詢和同意下,任命一個人選擔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 。法案生效後美國總統任命的第一位處長人選即必須經過這個程序,處長的服務地點在台北市的美國在台協會,其級別與身份等同於“無任所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 。

對於議員提出這個法案,總部在華盛頓的美國“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會長郭正光錶示,目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是由國務卿任命,缺乏國會的監督與製衡,但“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是美國派駐台灣的事實上大使(de facto Ambassador),台裔美國人希望看到AIT處長之任命經過參議院的同意,其原因在於國會有權通過這種同意程序來監督美台關係。

郭正光在一個聲明中還說,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行為、發言和舉止都像是一位大使,這是為什麼由參議院來確認他或她的任命更為適當。”他說,“這不是美國國務院派到加勒比海地區的人選,台灣海峽仍然是世界上的熱點之一,參議院有必要在最大程度內審視這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潛在人選。”

美國在台協會是美國與中國建交後,美國國務院依據《台灣關係法》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台北辦事處實質處理相當於美國大使館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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