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權係主觀的政治審判 ◎ 陳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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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根據證據審判,且依循「無罪推定」,監察權的審判並不需要證據,而以多數決的主觀意識裁定,屬政治審判

陳茂雄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涉「浩鼎案」於二0一八年獲判無罪定讞,但監察院卻於二0一七年通過彈劾,導致翁遭判申誡,翁盼撤銷申誡,多次向監院陳情。去年監委換屆,翁啟惠再度陳情,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調查後,結果大扭轉,認定翁啟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當初調查該案的前監委仉桂美表示,翁啟惠之彈劾案,經第五屆監委審查會全票通過移公懲會(懲戒法院),判決成立。未有新事證之情況下,一案多查,不但挑戰了懲戒法院之既判力、公定力、確定力與拘束力;機關意志之延續性亦受到挑戰;更將置政府機關分權制衡原理於危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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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也不甘寂寞,在出席總統府前資政趙守博新書發表會時,針對新監委推翻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過去被彈劾的結果表示不以為然,馬英九認定,監察院的做法不可思議,嚴重傷害監察院的公信力。事實上馬英九及仉桂美自己有偏見,對於司法審判,死刑犯都可以變成無罪,監察委員的主觀判定被推翻有甚麼稀奇,哪來公信力的問題?

司法審判首重證據,且依循「無罪推定」的精神,若無證據,即使依據常理判定,嫌犯有犯罪的事實,也不能定其罪,各級法院常出現不同的審判結果,甚至於死刑犯變成無罪,其關鍵在於證據的認定。被判無罪的人,常會公開表示,「司法還我清白」,事實上司法審判無罪定讞,只表示嫌犯沒有被查到違法的證據,不是證明其清白。

監察權與司法權完全不同,其審判不需任何證據,而是依循監察委員的主觀意識來判定,它屬政治審判。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就算沒有違法,也可能因為失職而危害到國家或人民,所以需要更高標準的監督,監察權就是代表人民來監督公務人員。

司法權適用於全國人民及在國內犯罪的外國人,由專業人員來執行。監察權只適用於公務人員,執行者代表人民監督政府,所以應該由民意代表執行,以前台灣的監察委員的確是民意代表,然而因為監委選舉賄選嚴重,修憲時才改為由政務官擔任。由目前的監委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是有點名不正言不順。

司法審判都可以因為對證據認定的差異而改變審判,監察審判連證據都不需要,而是由監察委員的主觀意識來認定,當然可以改變審判。馬政權年代所產生的監察委員與蔡政府的監委有不同的主觀認定是很正常的事,將來新政府的監委又可能有新的認定,不足為奇。

監察權的審判係執行者主觀的認定,對一般國家並沒有甚麼困擾,但在台灣卻出現大問題,因台灣政壇藍綠嚴重對立,對監察權的執行難有客觀的認定,政治審判往往變成政治鬥爭,所以監察單位不要也罷,扁政府年代,國、親兩黨就凍結監察院三年,國家過得更平順,蔡政府若捨得,「盲腸」一樣可以割掉。

(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2021/3/24(台灣時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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