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法細則公布,官方可移除網路訊息沒收財產.港版國安法要求用戶資料,臉書、推特、Google暫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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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自由時報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中國近期強行通過「港版國安法」,香港特區政府6日頒布執行的實施細則,並要求社群平台提供用戶資訊甚至移除危及國安的內容,不過包含Google、臉書(Facebook)和推特(Twitter)、Telegram等均暫停回應這項請求。

綜合媒體報導,香港特首林鄭月娥6日首次召開國安委會議,為警務處新設的國安處制定執法細則,今日開始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七大要點,包括授權警方監管網路言論,可要求有關電子平台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甚至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該平台,亦可要求服務商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等。

針對港府此舉,包含Google、臉書(Facebook)和推特(Twitter)、Telegram等社群平台紛紛發出聲明指出,將暫停處理香港執法部門對此要求的審查。其中臉書旗下包括WhatsApp和Instagram等通訊社群平台。外媒引述臉書發言人指出, 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臉書支持民眾在不用擔心自身安全或受其他影響的狀況下,自由表達意見。強調會審慎評估港版國安法對人權等層面的衝擊,並會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情況下才接受香港執法部門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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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和推特(Twitter)也都表示,在上週國安法生效後就立即暫停香港當局審閱用戶資訊的要求,強調高度關切新法的細節及意圖,在審慎評估的同時將先暫停處理任何索取香港用戶資訊的要求。推特還提及,「非常擔憂新法施行後造成的影響」。許多「反送中」示威者使用的通訊軟體Telegram也表示,在國際間對香港的政治變化取得共識前,暫停處理任何索取香港用戶資訊的要求,並強調之前未曾向香港政府提供過任何數據。

相較於其他社群平台,蘋果方面則稱,自新法生效以來,並未收到來自港府的任何要求,目前也在對新法進行評估。《BBC》報導則提到,在新法生效前,蘋果遵守了港府的大多數要求,在其他平台於中國被禁的同時,蘋果卻沒有。微軟(Microsoft)先前也都是將有關用戶的數據交給香港當局,在新法實施後,微軟也尚未宣布改變政策。

港國安法細則公布 官方可移除網路訊息沒收財產

2020/07/07

(中央社台北6日電)香港政府今晚公布「港區國安法」涉及執行方式的第43條實施細則,明天生效。內容規定警方偵辦國安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不需手令即可搜查;而官方更可凍結及沒收危害國安罪行者相關財產。

這項細則還授權香港警務處長,若懷疑網路訊息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警方要求發布者、網路服務商移除訊息,禁止他人接觸。另外,警方可申請手令,要求被查者「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

細則同時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下,經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動,以及個人資料、資產、資金來源、開支。拒不提供者,一經定罪將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則將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公告及港媒報導,這項分為7大項的細則,是由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今天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授權制定。而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則以香港國安事務顧問身分列席。

這項細則提到,為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但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蒐證。

細則還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下相關危害國安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涉案人潛逃海外。但交出旅行證件者,也可書面向警務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證件,並批准離開香港。

這項細則指出,香港保安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安罪行的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長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同時,香港律政司長也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相關財產的任何可變現部分。而且,律政司長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並命令在訂定期間內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細則更規定,警務處長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在網路上發布的訊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網路服務商加以移除。

而警務處長還可要求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觸相關訊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若發布者未即時合作,且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

細則更規定,網路訊息發布者不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安訊息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如有網路服務商拒不移除,或限制、停止其他人接觸相關訊息,一經定罪,則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同時,有關人員也可在指定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細則還規定,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或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利益,律政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港府這項公告提到,港府7日將出席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聯合會議,向立法會議員講解這一細則的內容。(編輯:邱國強)1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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