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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編輯部
取消哈佛大學免稅地位在法律上具備一定依據,但實際操作面臨嚴格條件和複雜程序。
法律依據
- 《國內稅收法》第501(c)(3)條:
- 哈佛大學作為非營利教育機構,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501(c)(3)條享有免稅地位。此條款適用於從事教育、慈善、宗教等活動的組織。
- 免稅資格要求機構主要為公共利益服務,且不得從事某些被禁止的活動,例如:
- 參與政治活動:不得直接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或政黨。
- 私人利益:不得將收益分配給個人或股東。
- 違反公共政策:活動不得違背明確的公共政策(如種族歧視)。
- 撤銷免稅資格的條件:
- 若哈佛被證實違反501(c)(3)條的規定,國稅局(IRS)有權啟動調查並撤銷其免稅地位。例如:
- 若大學被認定從事政治活動(如明確支持某政治候選人)。
- 若其運營偏離教育目的,轉而服務私人利益。
- 若涉及違法行為,如財務不透明或違反聯邦法規。
- 歷史案例:198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 Bob Jones University v. United States 案中支持IRS撤銷鮑勃瓊斯大學的免稅地位,因其種族歧視政策違反公共政策。
- 若哈佛被證實違反501(c)(3)條的規定,國稅局(IRS)有權啟動調查並撤銷其免稅地位。例如:
川普行動的法律可行性
- 川普的主張:
- 川普聲稱哈佛推動「政治、意識形態及恐怖主義啟發/支持的『病態』」,並將校園抗議定性為「反美」和「反猶太」。若以此為由,需證明哈佛的行為違反501(c)(3)條,例如:
- 校方直接參與或資助政治活動。
- 抗議活動由校方組織或資助,且涉及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
- 目前公開報導未顯示哈佛直接從事此類活動。2023年的校園抗議多由學生自發組織,校方多採取中立或調解立場。
- 川普聲稱哈佛推動「政治、意識形態及恐怖主義啟發/支持的『病態』」,並將校園抗議定性為「反美」和「反猶太」。若以此為由,需證明哈佛的行為違反501(c)(3)條,例如:
- 執行程序:
- IRS調查:總統可施壓IRS對哈佛進行審計,檢查其財務和活動是否符合免稅要求。但IRS作為獨立機構,需基於證據而非政治壓力展開調查。
- 行政審查:若IRS認定哈佛違規,需經過聽證和行政程序,哈佛有權申訴。
- 司法審查:哈佛可通過聯邦法院挑戰IRS決定,法院將審查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撤銷免稅資格。
- 這一過程耗時且需強有力的證據,單憑總統的公開指控不足以直接實現。
- 潛在障礙:
- 學術自由:哈佛可援引學術自由和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反駁,指控政府干預其教育使命。
- 證據不足:川普的指控多為意識形態批判(如「馬克思主義」或「激進左派」),而非具體的法律違規證據。
- 政治反彈:哈佛作為全球頂尖學府,擁有廣泛校友網絡和社會影響力,撤銷其免稅地位可能引發學術界、企業和公眾的強烈反對。
歷史先例與現實可能性
- 先例:IRS撤銷免稅資格的案例多針對小型組織或明確違規的機構(如涉及詐欺或政治活動)。對哈佛這樣規模龐大、歷史悠久的機構採取行動幾乎無前例可循。
- 現實性:川普的威脅更多是政治表態,旨在施壓哈佛和其他大學調整政策(如關閉多元化辦公室或改變招生程序)。實際撤銷免稅地位需克服法律、程序和政治上的多重障礙,且可能耗時數年。
結論
取消哈佛大學免稅地位在法律上有理論依據,但需證明其違反《國內稅收法》第501(c)(3)條的具體規定,並通過IRS調查和司法審查。川普的指控目前缺乏公開的具體證據,執行起來面臨重大法律和政治挑戰。更可能的情況是,這一威脅被用作政治工具,迫使哈佛在政策上做出妥協,而非真正實現免稅地位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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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替中國從事間諜活動,被判處4年9個月徒刑。(ODD-ADNERSEN-Pool-via-路透社)-218x1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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