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修正草案// 黨魁涉共諜、黑幫 可廢止政黨備案

敬請支持‧歡迎訂閱本報newsletter

2020-08-28 自由時報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健全政黨發展及防止有心人藉政黨之名行組織犯罪或侵害國家安全之實,內政部昨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黨選任人員若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且經判決確定,內政部將可廢止該政黨備案。此外,若政黨違反財產申報或黨員招收規定,除處罰政黨外,未來也將連帶對政黨負責人裁處最高一百萬元罰鍰。

政黨違反財產申報 最高罰百萬

內政部指出,過去曾發現部分政黨成員涉入侵害國家法益或聚眾施暴情事,因此本次特別在「政黨法」中新增相關規定,明定對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內政部得廢止其政黨備案,以促進政黨政治正向發展。

本次修法的另一項重點,在於政府將課予政黨負責人監督責任。根據草案內容,未來政黨收受法定經費,均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並每年度依法申報,政黨也不得招收十六歲以下黨員。政黨負責人對於上述規定應負監督之責,一旦政黨違反規定,除政黨必須受罰外,負責人也將被連帶處分二萬到一百萬元罰鍰。

歡迎訂閱本報newsletter

為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草案也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再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過去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也同樣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防空殼政黨 黨員人數須逾百人

由於過去曾出現許多實際未在運作的空殼政黨,內政部在本次修法中也明定,政黨應持續招募黨員以符合一百人以上黨員人數規定,並明確規範黨員人數必須超過三百人才能選任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且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開時,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時,才能例外以視訊方式進行。

為避免有人透過政黨謀利,修正草案也明定政黨辦公處所禁止出租,違者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此外,未來各政黨領取補助金,每年應有五%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的政治活動,以提升性別參政機會及能力。

草案也規定,政黨若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自行解散或被廢止備案,就不得再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重新設立政黨,該黨的不分區立法委員也會自判決生效日、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喪失立委資格。

內政部表示,此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並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修法 政黨負責人違國安法得廢止政黨備案

2020/08/27

內政部27日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黨負責人若違反國安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政黨備案。(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內政部27日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黨負責人若違反國安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政黨備案。(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https://www.facebook.com/v3.1/plugins/like.php?action=like&app_id=524202197752727&channel=https%3A%2F%2Fstaticxx.facebook.com%2Fx%2Fconnect%2Fxd_arbiter%2F%3Fversion%3D46%23cb%3Df3580e87e03f348%26domain%3Dwww.cna.com.tw%26origin%3Dhttps%253A%252F%252Fwww.cna.com.tw%252Ff2d30434ac98b9c%26relation%3Dparent.parent&container_width=41&href=https%3A%2F%2Fwww.cna.com.tw%2Fnews%2Ffirstnews%2F202008270267.aspx&layout=box_count&locale=zh_TW&sdk=joey&share=false&show_faces=true&size=small&width=100px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7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部務會報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黨若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100萬元罰鍰;包括政黨負責人等選任人員違反國安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備案。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指出,為健全政黨發展,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翻修16條條文,以引導政黨正常運作,同時維護國家社會秩序及民眾安寧生活。

內政部表示,政黨法從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至今已逾2年,其間歷經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109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為解決實務上所遇問題,參酌各界所提意見,進行通盤檢討,使法規更加周延。

內政部指出,課予政黨負責人監督之責,是這次修法重點,草案中新增,對於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及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相關規定,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之責。若政黨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新台幣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為避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草案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考量政黨負責人是政黨的關鍵職務,草案新增,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

另外,為杜絕空殼政黨,確保政黨能遂行功能,內政部表示,草案中增訂,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100人以上黨員人數的規定;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訂閱

內政部表示,針對部分政黨成員涉有侵害國家法益或聚眾實施暴力情事,不但危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及民眾觀感,違反政黨設立本質,因此,草案中新增,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例如黨主席、中常委、中執委、中評委等,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

內政部指出,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編輯:楊凱翔)1090827

本報24/7隨時更新 歡迎定閱newsletter

LEAVE A REPLY

Please enter your comment!
Please enter your name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