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函各機關地方政府 禁軍公教持有中國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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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0

行政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行政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政府2月起專案清查軍公教、公職與公立學校教師,有無持領中國大陸證件情況。行政院日前也通函各機關及地方政府,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若申領持用居住證也未在清查時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處置。

政府專案清查軍公教人員有無持領中國大陸證件情況,首波針對核心的軍公教人員,第2波將針對「公職與公立學校教師」展開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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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通函各機關指出,按照陸方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因此申領持用該證與台灣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相悖。

政院說,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這也是台灣民主自由憲政運作的基石。

政院說,軍公教人員自應遵守國家法令、依循政府政策,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國家的行為與政策。

政院強調,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的「灰色作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流的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使台灣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台灣軍公教人員國家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台統戰作為,對台灣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因此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政院指出,若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也未在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編輯:林克倫)11405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樣本。(圖取自維基共享資源,版權屬公有領域)

中國居住證與定居證有何不同 差異一次看懂

2025/4/24

(中央社台北24日電)陸委會最新函釋指出,若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身分,「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目前中國針對台灣民眾發行的各類「身分證明文件」主要為「台胞證」、「居住證」、「定居證」。這些證件的差異,以下重點整理,一次看懂。

台胞證

「台胞證」的正式名稱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期為5年,是台灣民眾前往中國大陸時必要證件。由於目前台灣並未有直接辦理台胞證機構,因此台灣民眾若需申辦台胞證,需透過台灣的旅行社代為申辦,或親赴香港、澳門的「中國旅行社」辦理。

目前台胞證也可以在中國大陸的部分場合作為實名制證件以驗證身分,例如銀行開戶、申辦手機門號、網路購物、網路叫車等。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持有台胞證並不會導致台灣戶籍被註銷,亦不影響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居住證

「居住證」的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是從2018年9月起針對台灣民眾推出的身分證明文件。

根據中國大陸國務院發布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居住證是為了保障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工作、學習、生活等合法權益。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權利,在中國大陸境內可享有銀行開戶、搭乘航班鐵路、請領駕照、參加職業考試等多項權利。

請領資格為居住半年以上,滿足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條件之一。

2018年中國大陸宣布「居住證」政策後,陸委會隨即做出回應表示,居住證是陸方一連串「名為惠台、實則利中」對台統戰措施的一環,而且具有將台灣「內國化」的政治圖謀。更指出申領居住證後,可能存在各種風險與困難。

當時陸委會呼籲民眾,申領居住證前應先停、看、聽,關注後續的申領及使用情形,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定居證

「定居證」的全名為「台灣居民定居證」,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用於在擬定居於中國大陸的台灣民眾,在定居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且是後續申領「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的必要文件。

根據中國大陸的相關規定,台灣民眾申請「定居證」的資格包含與中國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在中國大陸投資的經濟效益好或有鉅額投資中國急需的人才,或是在中國大陸有直系親屬且有能力贍養等。

台灣民眾申請定居證且通過中國大陸的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後,須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的6個月內,到申請定居地的公安局辦理「台灣居民定居證」,同時必須上繳原持有的台胞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以及台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定居證也是辦理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的前置作業

根據陸委會23日發布的最新函釋指出,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條文內容為,「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中共以「定居」做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如果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證。

因此,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所提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的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編輯:吳柏緯/邱國強)1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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