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三讀,2023年1月1日施行.人民將與法官共同審判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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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歷經3天2夜、30多小時的表決大戰,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圖取自國會頻道YouTube頻道網頁youtube.com)
歷經3天2夜、30多小時的表決大戰,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圖取自國會頻道YouTube頻道網頁youtube.com)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歷經3天2夜、30多小時的表決大戰,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讓成為國民法官的民眾,與法官共同審判特定刑事案件,並一起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及刑期。預計2023年上路。

司法院自1987年起即有「國民參與審判」的討論與倡議,這也是人民多年來的期盼,但到底要採用什麼制度,法界多年來爭論不休。這次國民法官法立法過程中,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在野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及主張,例如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張應採參審陪審兩制併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則是採陪審制的草案版本。

總統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時也指出,「在未來4年內,國民法官制度一定要上路」,讓人民進入法庭擔任國民法官,成為改革的催化劑,讓司法體系與人民的距離不再遙遠,更加符合期待,贏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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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3次朝野協商,但包括適用案件範圍、終局評議等約100條條文,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0日下午起逐條討論、表決,歷經3天2夜,終於在22日上午9時39分、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

而在今天凌晨的不斷電表決中,不僅朝野立委累翻,就連表決器也罷工;民進黨立委何志偉凌晨3時就在臉書發文提到,表決器當機,但立法院工程人員立即排除故障情形,而他也附上當時現場的照片。

三讀條文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條文,三讀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共9位)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之。

此外,關於科刑事項評議,即要判被告多久的刑期,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不過,死刑的科處,必須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

關於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類型,三讀條文明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此外,如果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或是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等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聲請,聽取他們的意見後,裁定不進行國民參與審判。

為避免國民法官及法官有預斷的可能,三讀條文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訴訟程序進行中,如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審判程序、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相關權限與義務等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另外,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的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

關於成效評估機制,三讀條文規定,評估期間為國民法官法施行日起6年,司法院也要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調查與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的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此外,期滿後的1年內,要提出總結報告。

至於國民法官法的上路日期,三讀條文明定,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案件範圍中的「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規定,從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外,大部分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編輯:蘇龍麒)1090722

國民法官法三讀 訂112年1月1日施行

2020/07/22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未來本刑10年以上之罪、因犯罪而發生死亡的案件,由6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合審合判」,平均每年500多件,訂於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司法院自1987年開始即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已有超過30年討論,從1999年的司法改革會議,到最近於2017年舉行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如何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均為重要議題。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決議,由司法院選擇制度,施行5年以上,並進行總檢討。司法院透過包括18場法制研修會、10場說明會、公聽會與機關協商、47場模擬法庭等方式徵詢意見,並依據民意調查及實證經驗,研擬而成「國民法官法」草案,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國民法官制度由6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合審合判」,專審本刑10年以上之罪、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另外要排除少年刑事案件以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平均每年500多件。

關於終局評議部分,新法規定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與科刑共同討論;有罪的認定,是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科刑的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

根據國民法官法,司法院應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自施行日起6年內,每年就前1年度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並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1年內,提出總結報告,檢討是否擴大範圍等。

國民法官法規定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施行細則,讓國民法官制更為周延,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屬國民法官法適用範圍的案件,仍應依施行前的法定程序終結。

由於國民法官法是司法改革重要項目,影響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甚鉅。為使國民及審檢辯等法曹三方均能預作準備,與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無縫接軌,新法明定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編輯:方沛清)1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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