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中央社記者黃雅詩台北10日電)今天是美國「台灣關係法」立法第43週年紀念日,外交部在官方臉書發文指出,美國總統拜登上任後多次重申遵守台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派遣代表團來台並3度對台軍售,象徵台美關係持續提升、堅若磐石。
外交部貼文指出,「台灣關係法」是維繫台灣與美國緊密夥伴關係及台海和平的重要基礎,這一路走來台美緊密友好,而自拜登政府上任後,不僅指派美國前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主席穆倫((Michael Glenn Mullen)率領資深跨黨派代表團訪台,並在任內3度對台軍售。
外交部表示,美國政府2月分公布「印太戰略」多次提到台灣,具體展現對台承諾堅若磐石;外交部將持續互信、互惠及互利的原則,在台美既有良好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台美關係。
台灣關係法1979年4月10日由時任美國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簽署,成為美國國內法律,並追溯自1979年1月1日生效。
法案共18條,規範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雙方的交往關係,授權美國政府在台美斷交後,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間密切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
法案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且是國際關切事務。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法條明定,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將受到美國嚴重關切。
法條並明定,美國政府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美國反對任何以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編輯:林克倫)1110410
台灣關係法小百科
2020/11/12
(中央社網站)美國宣布1979年1月1日起與中華民國斷交,為處理斷交後的台美關係發展,美國國會推動台灣關係法,在國會通過後,時任美國總統卡特1979年簽署。
Q:它是怎麼來的?
A:1978年12月,美國卡特政府宣布將於1979年元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中斷與中華民國(當今的台灣)最早於1913年建立的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在美國國會的眾多支持者為了維繫與台灣的各種非官方關係,推動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的立法,4月10日經卡特總統簽署後,追溯自1979年1月1日生效。
Q:它的性質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共18個條文,中文版約4600字。美國國內有人主張,因為它是法律,位階高於華府與北京的3個聯合公報(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建交公報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中方則主張3個聯合公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交文件。
Q:它對台灣的重要性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與美中雙方簽訂的3個聯合公報常被稱為「1法3公報」,它們共同形成美國對台海兩岸政策的主要架構。
除了授權行政部門「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台灣關係法開宗明義點出此法是要「協助維持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台灣關係法最能體現美國對台灣安全承諾的部分,是它的第2條B款指出: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以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期望為基礎;、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形式的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美國對台軍售以及美台之間在國防台灣方面的合作,都是根據以上條文。
Q:台灣關係法有無補強措施?
A:有。美國雷根政府在與中國簽署八一七公報的同時,私下向台灣提出「6項保證」,主要是抵消八一七公報有關美國對台軍售應逐年遞減的條文。2016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通過共同決議案,小幅調整對台6項保證的內容,並形諸國會文書,但這兩項共同決議案僅表達國會立場,並無法律約束力:美國不贊成對台軍售設定期限:
●美國不認為可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扮演調停角色
●美國不會施加壓力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美國對台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
●美國並無計劃修改台灣關係法
●八一七公報的內容不表示美國在對台軍售之前會徵詢北京意見
此外,美國國會有部分友台議員認為,台灣關係法對於台灣一旦遭到中國軍事侵略,美國應如何因應的規範不夠明確(所謂的戰略模糊),因此在公元2000年提出台灣安全加強法,但並未通過。
2018年3月,川普總統將台灣旅行法(The Taiwan Travel Act)簽署生效,代表台美官員互訪的層級可以提高。1091112
